秦某组建一支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承揽冷库改造工程,后因电焊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电焊熔渣引燃保温材料起火引发火灾,造成冷库中的货物损失164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秦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无证电焊工郭某因相同罪名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人连带赔偿租赁冷库的商户损失147万余元,冷库经营者因签合同时未审查建筑资质,需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EHS.CN) 事件回顾:无证焊工作业引火灾 据悉,着火的冷库属于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受损失的货物均为肉制品。一审判决书显示,秦某作为无建筑工程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从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了该公司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的厂房改造工程。2010年4月30日10时许,秦某指派无焊工资质的郭某在厂房内进行电焊作业。当天11时43分,位于厂房南侧的连体冷库(属于该食品公司)发生火灾,造成冷库烧毁,冷库内部存放的部分冷冻肉类制品受损,经鉴定损失164万余元。 大兴消防支队确认起火原因为无电焊操作资质的郭某和常某受秦某指派,对冷库北侧连体相邻厂房顶部钢架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拆除厂房南侧(隔壁为冷库库室)中部靠东顶部钢架时,电焊熔渣高温引燃冷库保温材料起火。灾害原因为电焊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原因分析:建筑队无资质揽活 据秦某供述,2010年3月底,他和满某签订工程预算书负责改建冷库的地面基础土建工程,之后召集了18名工人施工。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都是老乡临时组建。事发当天上午,他安排三名工人在厂房顶部用电焊拆除吊车横梁后离开。 因改建中横钢轨碍事,秦某和手下负责人秦某某等三人看了图纸及现场后就决定拆除。当天操作拆除的三名工人都没有电焊操作的证书,他们是土建工。“拆除钢梁不属于我和满某之间的工程预算书的内容,当时只想帮忙,没想到会出事。”秦某说,厂房内没有易燃易爆物品,不过现场也没有灭火消防设施,只有水和桶。 秦某的证言显示,该土建队的人员都是家乡农民,没有经过正规建筑方面的培训。郭某和常某操作时,现场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我们都是出来打工挣钱,对于施工规定都不懂。老板让干,我们只能这么做。” 事发后,广茂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满某也承认其与秦某签订施工合同时,不清楚对方的建筑队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也未询问。厂房改建前,秦某告知他要拆除横钢轨,但未说明使用何种方法。事后,公司对受损的4名租户共赔偿了600万余元。 事后追踪: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服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和郭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秦某如实供述,郭某系自首,一审从轻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二被告人需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147万余元经济损失。由于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秦某签订协议时没有审查其建筑资质,任由其承揽土建工程,亦应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秦某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称这是意外事件。郭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中院认为,一审对秦某和郭某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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