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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实施“黑名单”制

2016-4-8 13:47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765 | 评论: 1 | 来自: 苏州日报
摘要:4月6日,苏州市安委会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今后 ...
  4月6日,苏州市安委会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今后将在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EHS.CN)

  据了解,《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有七种情形之一,就应列入“黑名单”,包括: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恶劣的;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市安监局会向企业出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单》,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将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规定》指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上述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反馈有关情况。

  此外,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安监部门也应将“黑名单”上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检查,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建议发证部门取消。

  据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对存在问题有效整改且未出现新问题的,经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从“黑名单”上解除,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将延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安监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列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1年。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季度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每半年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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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苏州, 黑名单, 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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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欢军 2016-4-9 10:36
社会文明的进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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