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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单位不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5-12-30 10:08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695 | 评论: 2 | 来自: 金羊网
摘要: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这个情况在明年起将有改善。广州市人社局会同多部门制定的《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近日正 ...
  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这个情况在明年起将有改善。广州市人社局会同多部门制定的《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近日正式发布,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EHS.CN)

  怎么参保:可按单位或项目参保

  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就规定,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谓“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保。

  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即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作为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没有参保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缴费标准:按项目参保的标准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工伤认定:未签合同的可按工作证等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实施办法》,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发生工伤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区人社部门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参保建筑职工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属于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实施办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拒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社保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中不依法参保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被处以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足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二是对流动性大的职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按建设项目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保险费率低、易计算,职工个人不缴费。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为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位,有效发挥政策的保障效率,《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由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从而为便捷快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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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江南香茗坊 2015-12-31 08:56
但愿能真的这样执行。
引用 spring008 2015-12-31 08:23
很好很期待,观望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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