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意见的函 管三函〔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司组织起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或“监管三司”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9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青松,010-64463240。 电子邮箱:sqs8617@126.com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5年9月6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 注: 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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