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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一员工遭毒蜂蜇亡 老板被判赔21万

2015-8-3 10:09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620 | 评论: 1 | 来自: 新浪
摘要:8月2日,记者从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连州一男子在看守工地时被毒蜂蜇亡案有了结果,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雇主姜×庆赔偿217597.47元给死者家属。据死者的儿子李×鸿介绍,其父李×清从2012年3月开始至去年11 ...


  8月2日,记者从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连州一男子在看守工地时被毒蜂蜇亡案有了结果,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雇主姜×庆赔偿217597.47元给死者家属。(EHS.CN)


  看守工地被毒蜂蜇亡


  据死者的儿子李×鸿介绍,其父李×清从2012年3月开始至去年11月15日发生事故死亡止,一直是姜×庆聘请看守工地的员工,每月工资1200元。


  去年11月15日13时30分,李×清在雇主的一栋烂尾楼内看守,发现烂尾楼五楼处悬挂着两条方木,随时有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便走上五楼将方木取下来,顺手将方木丢到旁边的楼面上,没想到刚好砸中一窝毒蜂。毒蜂追来,李×清在奔跑中被杂物绊倒,摔断了右腿,想爬起来才发现动不了。当其被工友发现时,脸被蜇得肿了起来,后由于病情恶化不治身亡。据其家人透露,死者生前与雇主没有签订合同,事后,雇主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及安葬费合计5.3万元,家属遂将雇主告上法庭。


  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姜×庆聘请李×清担任门卫。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约定。李×清在姜×庆未完工的楼房巡查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毒蜂窝的形成应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李×清在巡查未完工的楼房时,应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法院认为李×清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姜×庆对李×清在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应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217597.47元。


  扣除被告姜×庆已经赔付的53000元,被告姜×庆还应赔偿原告16459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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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东, 连州, 毒蜂, 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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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zhalon2014 2015-8-5 08:37
人命还是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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