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5]966号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905-2012)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7月31日前反馈我部。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环境保护标准”专栏(http://bz.mep.gov.cn)查阅下载。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院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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