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前,我们经常说,要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等等,期待能够“尽职免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在有些场合里听说,尽职未必就能够免责,甚至是尽职不免责。个人觉得不尽然。(EHS.CN) 愚以为所谓“尽职免责”是必须的。如果尽职了,还不能免责,那么谁还会追求工作尽职?对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就只存在应付了!谁还会认真地监管、执法和查处事故?谁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去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样,其它行业领域的工作也是这样,那么社会是不是就乱了?所以,我想,在安全生产领域,“尽职免责”的说法是必须要成立的,也必须要认真落实的。 至于“尽职未必就能够免责,甚至是尽职不免责”的说法,我觉得,其实是根本就没有尽职。我们争议的根本应该是对“尽职”的理解有差异,或者根本就不同。我认为,不能说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了检查,把文件转发了,等等,就是尽职了。要针对具体事项看具体的行为是否尽职。 比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宣传,你把文本发到企业就是宣传到位和尽职了吗?不一定,还要看企业的后续工作,看咱们的后续跟踪情况、指导等情况,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区别。把工作干了不等于把工作干好了。我们很多人强调的都是“做没做”和“干没干”,而不是“做好没做好”、“干好没干好”,强调的是行为和形象,而不是目的和结果。“做了”和“干了”只是人的一种行为,代表着一种形象,而“做好”和“干好”是一种结果和目的,我们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注重的是结果和目的,达到了预定目的,取得了预定结果,这才是尽职。我们搞安全生产宣传的目的是什么?是要企业从业人员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而不是仅仅把法律文本和标准送到企业手中。送法律文本只是宣传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说,我检查发现了某个问题,企业也按照要求整改了,过后企业又犯了,那么就应该算做尽职,应该能够免责。如果对隐患的整改听之任之,或者不认真验收复查就通过,则是没有尽职。 细想一下近期几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不转发应该转发的文件能算尽职吗?上级对下级没有做好指导工作能算尽职吗?所以,“尽职不免责”的说法站不住脚的。 媒体应该加大关于“尽职免责”的宣传,及时化解很多人都在担忧“尽职不免责”的情况,引导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工作,防止“死活都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甚至消极怠工、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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