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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要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区别

2015-1-26 14: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333 | 评论: 9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前,我们经常说,要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等等,期待能够“尽职免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在有些场合里听说,尽职未必就能够免责,甚至是尽职不免责。个人觉得不尽然。 愚以 ...
  《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前,我们经常说,要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等等,期待能够“尽职免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在有些场合里听说,尽职未必就能够免责,甚至是尽职不免责。个人觉得不尽然。(EHS.CN)

  愚以为所谓“尽职免责”是必须的。如果尽职了,还不能免责,那么谁还会追求工作尽职?对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就只存在应付了!谁还会认真地监管、执法和查处事故?谁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去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样,其它行业领域的工作也是这样,那么社会是不是就乱了?所以,我想,在安全生产领域,“尽职免责”的说法是必须要成立的,也必须要认真落实的。

  至于“尽职未必就能够免责,甚至是尽职不免责”的说法,我觉得,其实是根本就没有尽职。我们争议的根本应该是对“尽职”的理解有差异,或者根本就不同。我认为,不能说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了检查,把文件转发了,等等,就是尽职了。要针对具体事项看具体的行为是否尽职。

  比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宣传,你把文本发到企业就是宣传到位和尽职了吗?不一定,还要看企业的后续工作,看咱们的后续跟踪情况、指导等情况,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区别。把工作干了不等于把工作干好了。我们很多人强调的都是“做没做”和“干没干”,而不是“做好没做好”、“干好没干好”,强调的是行为和形象,而不是目的和结果。“做了”和“干了”只是人的一种行为,代表着一种形象,而“做好”和“干好”是一种结果和目的,我们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注重的是结果和目的,达到了预定目的,取得了预定结果,这才是尽职。我们搞安全生产宣传的目的是什么?是要企业从业人员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而不是仅仅把法律文本和标准送到企业手中。送法律文本只是宣传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说,我检查发现了某个问题,企业也按照要求整改了,过后企业又犯了,那么就应该算做尽职,应该能够免责。如果对隐患的整改听之任之,或者不认真验收复查就通过,则是没有尽职。

  细想一下近期几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不转发应该转发的文件能算尽职吗?上级对下级没有做好指导工作能算尽职吗?所以,“尽职不免责”的说法站不住脚的。

  媒体应该加大关于“尽职免责”的宣传,及时化解很多人都在担忧“尽职不免责”的情况,引导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工作,防止“死活都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甚至消极怠工、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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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an0800 2015-8-26 12:52
引用 丁德春 2015-1-29 23:21
谢谢分享!
引用 广州国际劳保展 2015-1-29 10:31
分工明细,自己尽职做好管辖的范围,上级管辖不当才会造成下级做事不尽职。
引用 海羽星魂 2015-1-29 09:46
“好”的界定标准从来都是主观的,所以“做了”和“做好”只是责任的大小,谈不上“免责”
引用 hw197358 2015-1-27 18:55
“做了”和“干了”、“做好”和“干好”是有明显区别的!!!
引用 zxbing2014 2015-1-27 08:28
有道理
引用 何欢军 2015-1-27 08:21
没事是领导功劳,有事是管安全的责任啊、、、
引用 bsysafety 2015-1-27 07:52
话是这样说的,尽责不等于免责。
引用 yemanwei 2015-1-26 15:34
哪怕是“做好”了,在现有国情下,恐怕也不一定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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