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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1.6亿天价环保处罚案:还是按最低限计算的

2015-1-9 14:01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7922 | 评论: 4 | 来自: 中国法院网
摘要: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排污和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污染物倾倒数量、处罚计算方式、赔偿责任分配等 ...


庭审现场



江苏省环保厅发布 2014年8大环境法制事件


  12月29日,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对常隆公司等六家涉案企业处以1.6亿元人民币环境修复费用处罚。(EHS.CN)

  2014年8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倾倒废酸等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要求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等1.6亿元。泰州中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6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12月4日、12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排污和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污染物倾倒数量、处罚计算方式、赔偿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激烈辩论。

  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公司系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据介绍,从2011年至2013年,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裁定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据报载,该案判决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史无前例。

  12月4日与12月16日,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在江苏高院公开开庭,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双方庭审围绕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有诉讼资格、6家企业处理废酸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有无因果关系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与辩论。第一次庭审休庭后,合议庭法官专程去泰兴市听取了诉讼各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各上诉人均已着手增加技术改进的投入,改进工艺。法官在泰兴期间现场查看了有关企业的副产盐酸处理方式,对如何从源头上来防止副产盐酸、硫酸去留等做了了解。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出席了该案二审的两次庭审,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了检察意见。邵建东支持原告起诉要求,支持一审判决,警示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要树立起环保意识,承担起法律义务,担当起法律责任。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上诉人都表示对污染事件感到遗憾和痛心,并承诺将以此为教训。被上诉人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 元。

  同时,江苏省高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等六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六家涉案企业并未当庭表示申述。该判决处罚金额是迄今为止中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这对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有重大意义。

  在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上,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准确。各上诉人虽然就一审判决认定被倾倒副产酸数量提出异议,但均未完成举证。一审判决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一审根据6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III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合计承担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江苏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江苏省环保厅解读“泰兴天价诉讼案”

  1.6亿赔偿还是按最低限计算的

  中国江苏网1月8日讯 因为倾倒废酸污染长江,泰州六家化工企业被处罚金1.6亿元,近日,这起“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昨天,江苏省环保厅、省高院、省检 察院和司法界专家共同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解读。同时,省环保厅还公布了一些数据,2014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463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 污染案件139起,抓获案件涉嫌人414人,分别上升了170%和71%。现代快报记者安莹

  1.6亿如何算出来的?

  2011年至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长江中,造成严 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个月后,泰州中院经过公开审理,对6家企业追 加了亿元高额索赔。

  1.6亿元,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最高的赔偿金额,这个额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作为案件的技术支持和评估方,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工作人员俞学如介绍,根据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的规定,地表水 污染修复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假设这些倒入长江的废酸正常处理所需要的费用进行计算,算出来的金额是3000多万,另外,《推荐方法》还要求像长 江这样的Ⅲ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应该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法院取4.5倍的最低限,最终核算出1.6亿元。

  环保组织可以跨省公益诉讼吗?

  记者注意到,该案件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备受关注。此前,由于环保组织在主体资格、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法律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不多。

  据了解,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意味着环保组织可以跨省进行环保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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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xiaoxiaoxiaozi 2015-6-3 17:01
赔偿金是赔给谁了,又该如何使用呢?
引用 niurui136 2015-1-13 09:04
nice,很激动
引用 332958xwq 2015-1-12 09:00
2万吨废酸倒入长江,最高只判5年。。。。
引用 15821432850 2015-1-9 15:50
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让别人担心惩罚,仅仅是一个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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