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报道:“陕西韩城市某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夜间带队暗访煤矿时,遭到该矿生产矿长阻挠,冲突致该主任受轻微伤。对此,当地警方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因该市委书记将此案定性为‘暴力抗法’,并做出‘从严从快打击、深挖后台’的指示后,该案迅速升格为刑事案件。目前,该案在韩城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受害人“临时工”身份不符合妨害公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要件,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EHS.CN) 笔者既不是当事人 ,也不是法官,无需对此案结果作辩护或判决。但是,毋庸置疑该案的“临时工”很受伤害,其他地方“临时工”也躺着中枪。游散在政府执法体系中的临时工,因怀疑被充当“顶包”、 “扛雷”、“救火”角色不断曝光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大众对其执法主体资格与责任的非议,也让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特殊群体给予关注,临时工俨然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代名词。由此,临时工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规避“临时工”执法风险?成为这些人发自心里最深层的呐喊。 当今社会,政府管理职能因势而变,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日益繁杂,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不能“因噎废食”,对执法体系中的临时工给予“一棍子”打死或进行“一刀切”取缔。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给临时工定义一个工作范畴,一个行为边界,使临时工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力补充,而不是让临时工,去充当践踏私权的“急先锋”,丑闻事件中的“替罪羊”。法律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控制,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弃其雇佣临时工的权力,而是要将其纳入依法管理的框架中,从立法上对雇佣临时工的岗位、人数、职责等进行规范。执法部门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主动把各项工作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促进廉洁从政、严格执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可见,杜绝“临时执法”,也是法治建设题中之意。但必须厘清的是,杜绝“临时执法”,并非是将临时工这个用工制度赶出历史舞台,而是对其进行依法管理和规范,使其趋利避害,发挥出积极作用。唯有如此,临时工才不至于侵犯相对人或被相对人侵犯。 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规范、文明,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规范化程度。最终的方向在于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两个“推进”,可谓破解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法治正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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