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EHS.CN) 草案在第一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的表述。 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指出,财产与人的生命相比,生命更加重要,安全生产应当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另外,通过此次修法,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也更加明确。 草案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邬燕云认为,此次修法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由主管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按照本届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和国外通行的惯例,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企业负担。另外,主管部门从源头仍会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和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这两道程序。 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邬燕云认为,现实中需要督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意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有意愿整改,但会遇到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这都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帮它们进行协调,以达到排除隐患的目的。 各界代表“会诊”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在即将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再次提请审议。此前,今年2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评估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本次评估会共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面的代表23人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介绍,从代表组成看,既有矿山、石油石化、建筑施工等生产单位的代表,也有轨道交通运营、商场等经营单位的代表;既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也有生产一线安全管理人员;既有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代表,也有基层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同志;既有行业协会代表,也有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代表。从代表区域分布看,既有来自北京、天津、浙江等发达地区的代表,也有来自河北、内蒙古等工业集中省份的代表。此外,评估会还特地邀请了两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社会法室负责同志就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审议和修改情况向各位代表作了详细说明,并就参会代表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参会代表们总的评价是:草案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先预防的措施,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草案各项规定明确、具体,主要修改内容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看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任杨庚宇和全国人大代表、唐山钢铁集团炼铁厂经营科科长方丽平认为,草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集中回应了社会方方面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关注,内容较为全面、具体。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提出,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义务、职责和功能都有相应的规定,体现了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化民认为,草案修改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和进步,有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室副处长严磊表示,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自己作为一名一线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任务更加明确,履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参会代表认为,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更高、更实、更严的法律措施。草案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内容更全面、明确、具体。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赵凤国提出,草案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有了明确的要求。从煤矿的情况看,目前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已有较高要求,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能够做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后,对企业一线安全生产工作必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此外,参会代表还认为,草案较好地处理了安全生产工作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副会长王浩提出,政府职能转变后,应当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服务安全生产工作的功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管,督促其更好地开展服务。 “修法后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了,一些企业可能会有抵触情绪,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会存在,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落实法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秘书长吴郑理提醒说。 此外,参会代表还普遍提出,为确保修改后的法律得到贯彻落实,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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