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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超时疲劳作业也是重大隐患

2014-8-19 14:0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92 | 评论: 2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对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初步掌握的情况,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有这样的表述。人乃血肉之躯,在疲劳时,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种种变化:身体不适 ...


超时疲劳作业容易出现事故


  “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对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初步掌握的情况,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有这样的表述。(EHS.CN)

  人乃血肉之躯,在疲劳时,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种种变化:身体不适,头晕、头痛,控制意志能力降低,注意力分散,信心不足,工作能力下降等;继续工作能力下降,效率降低,质量下降,速度减慢,动作失准,反应迟钝;一种省能心态“应运而生”,在省能心态的支配下,人做事嫌麻烦图省事,总想以较少的能量消耗取得较大的成效,因而出现生产操作中的不到位现象。

  这么多负能量与疲劳相伴相生、相随相聚,如暗涌的激流、休眠的火山,“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而这个“峥嵘”往往以血的代价,展现其狰狞的一面。

  以一般人容易感同身受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13%至17%是由于驾车人疲劳造成的。法国研究人员认定,驾车人“困驾”的危险性与“醉驾”不相上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清醒状态下的2倍。美国相关研究成果也表明,缺少4个小时睡眠,对人体反应能力的影响相当于喝了6罐啤酒。

  今年发生的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与超时疲劳驾驶密切相关。在大客车约19个小时的行程中,肇事驾驶员只休息了3次,累计64分钟。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要求,这趟车即便只在白天行驶,按4小时休息1次的要求,驾驶员也应休息4次到5次。2012年发生的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疲劳驾驶也是致祸根源。涉事卧铺大客车驾驶员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可以说,超时疲劳作业也是重大隐患。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和“熙熙攘攘、利来利往”成为当下的一道风景。一些企业盲目追求利润,竭泽而渔,根本不顾员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用种种威逼利诱的手段,让员工超时劳动。而忍气吞声的习俗、对法律法规的陌生、生存生活的压力、劳资双方加害能力的不对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等,使得员工不是认命,就是变得麻木。

  减少超时疲劳作业,固然需要劳动者的自我取舍,能够坦然接受“有所得、有所失”,但更需要企业决策者对员工的亲善悲悯与对法律的敬重敬畏,从灵魂深处将疲劳当作安全隐患去看待,而不是只盯产量效益,不恤民苦,不惜民力。只要有想法,肯定有办法,如作业流程再造,减少员工不必要的额外劳动付出;对机器设备改造升级,提升科技含量,减小员工劳动强度;压减低效无效的会议、活动,给员工腾出更多的休息时间;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让员工吃得香、睡得好。

  当然,在安全发展的政府强力干预阶段,相关部门严格执法至关重要。对像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要盯死看牢,严罚重处,直至关闭。少点这类企业,也许有些地方现代化征程会放缓,但从长远来看,利远大于弊。毕竟,我们所争取的现代化,绝不是所谓的把人仅当作手段、工具,来追求物质财富增长的“现代化”,而是以人为本,即以人民、以全体公民、以所有劳动者、以现实的具体的人为出发点、为中心、为最高目的的现代化,是作为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人的幸福赖以实现的全部物质与社会条件的现代化。只有这样的现代化,才是值得我们去争取的;也只有这样的现代化,才是真正能够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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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超时作业, 疲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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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zhangenqiang042 2014-8-20 10:16
非常赞同文章观点,但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
引用 pxy 2014-8-20 09:16
有人说“让员工"被动加班”的老板,可恶之极!是的!可恶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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