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读文章:《三问大连中石油管道起火:地方政府如何担责》,感触颇多。(EHS.CN) 文中一问:施工违规为何仍能开工?二问:是否只查不改?三问:地方政府该如何承担责任? 文章一一作了说明,说得很具体,让人感到也很在理,但我们只把文中的第一段认真看一下,其实什么也就都明白了。 文中说:“大连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穿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施工必须经发改委、安监局联合审批后才可进行,而导致事故的这次施工未经审批。“输油管道位于地下2米,按照要求,施工应从地下4米穿过。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未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中石油有关方面人士也同时表示,施工未经批准。安监部门人士也表示,施工时确应有监护。” 据报道,发生这起事故的原因,就是6月30日18时58分,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大连金州新区铁山中路与城富街交叉路口处的路安停车场附近违规施工中,将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给钻漏了。 至于二问中的政府是否只查不改?黄毅曾经说过:“历史遗留问题太多、难点太多,解决起来确实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因为出了事,就认为政府执行上级指示不坚决。 说到这里,情况就再清楚不过了。对于这次事故,我们不能说政府没有责任,但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没有必要再拿政府说事。 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企业是生产行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只有让他们真正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才能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到任何时候,政府也不可能替代企业,包揽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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