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陈先生工作时右手两根手指被轧伤,可公司既不认他为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愿意为他申请工伤。好不容易劳动关系确认了,申请工伤又被告知“超了”法定时限。这可怎么办啊?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铁莹莹接手这个案子后,情理法通盘考虑,最终认定陈先生的工伤诉求。(EHS.CN) 缺少证据,受伤维权遭遇困境 陈先生之前在郑州一家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机械制造工作。 2011年5月6日,工作中的陈先生右手不慎被正在运转的冲床轧伤,导致两根手指断裂,落下了较重的残疾。事发后,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他承担责任,也不愿意为他申请认定工伤。2012年3月,陈先生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缺少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他的申请未被受理。直到去年3月5日,陈先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才被受理。经过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去年11月21日,陈先生终于拿到了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拿着生效判决,陈先生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又被告知他申请工伤已超过了1年的法定时限。 人社局的意见是,无论是从他提出申请工伤的时间,还是他的劳动关系被确认仲裁的日期来算,这两个日期离他事故发生之日都超过了1年的法定时限。 面对难题,法官情理法通盘考虑 铁莹莹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确规定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但也有着例外的规定。” 本案中,因为没有有力证据证明陈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人社局要求陈先生先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因此发生中止,双方理解产生分歧。 “产生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该条款用语较为模糊,实际运用时缺乏相关解释,类似的案件不同法院判决不尽相同。”铁莹莹解释道。 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况且在第一次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后,陈先生一直在努力地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如果作出令其败诉的判决是对他实际上的不公。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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