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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举措防治大气污染 力控污染型燃料用量

2014-2-19 10:2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77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3年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从2014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 ...



  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3年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EHS.CN)

  2017年PM2.5年均浓度率先达标

  《通知》要求,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与2012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2017年全省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执行烟尘排放限值。

  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所有餐饮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穗深新增公交车新能源车占60%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广州、深圳市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经国家批准后在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在全省提前实施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

  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确保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珠三角地区所有“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从2014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要尽快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珠三角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定期公布地级市空气质量排名

  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从2014年起,由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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