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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次对偷水者判刑 被告者改小水表读数偷水400万元

2013-9-29 14:2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173 | 评论: 2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据报道,偷水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小事,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偷水行为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在广州,法院对偷水者判 ...


偷水就是犯罪行为


  据报道,偷水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小事,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偷水行为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在广州,法院对偷水者判刑,这也是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EHS.CN)


  有一位叫做周某潮的,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他之前是一个厂长,谢某初是这个厂的员工。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的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交的水费。


  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持续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注意和高度的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在12年2月21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当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的时候,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了作案工具一批。被抓之后,谢某初对他更改水表进行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出他的行为是由周某潮所指使,第二天民警就拘传了周某潮到派出所来调查。


  这次供水案件一共取水184万立方,经过鉴定价值人民币有近400万元,案件经过反复的核准,最终认为两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该予以惩处。在13年的8月1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和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出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这个案件也是广州市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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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楊曉珊 2013-10-6 11:30
偷水判14年?避雷針.....
引用 coolmercy 2013-9-30 10:20
这个太雷人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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