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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2013-9-4 14: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118 | 评论: 2 | 来自: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摘要: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际: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公约)

 

    •第9条明确“雇主应为每一重大危害设置建立并保持关于重大危害控制的成文制度,包括


   (a)危害的识别与分析,以及对于风险的评估,包括考虑各种物质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

 

  (b)技术措施,包括设置的设计、安全系统、建造、化学品的选用、运转、维修以及有条不紊的监察;

 

  (c)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障其安全的装备、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工作时间、职责的界定,以及对外来合同人员和设置现场临时工人的管理;

 

  (d)应急计划和步骤,包括:

 

  ()制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事故危险时应予实施的有效的现场应急计划和步骤,包括应急医护措施,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并做必要的修订;

 

  ()向主管当局以及向负责制定设置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应急保护计划和程序的机构,提供有关可能发生的事故的资料和现场应急计划;

 

  ()同此类主管当局和机构进行一切必要的协商;

 

  (e)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

 

  (f)与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

 

  (g)制度的改进,包括收集信息及分析事故和准事故的措施。须同工人及其代表讨论从中吸取的教训,并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的要求作出记录。 ;

 

    •第20 为确保工作安全制度,须通过适当的合作机制,同重大危害设置中的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尤其是,工人及其代表须:

 

(a)充分和适当地得知同重大危害设置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

 

(b)得知主管当局做出的所有命令、指示或建议;

 

(c)就下列文件的编写参与协商,并能接触这些文件;

 

()安全报告;

 

()应急计划和程序;

 

()事故报告;

 

(d)就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态发展的做法和程序,以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定期地得到指导和培训;

 

(e)在其工作范围内,并在不会处境不利的情况下,对根据接受的培训和经验而有正当理由认为重大事故迫在眉睫时,采取纠正行动,并在必要时中断活动;并酌情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或之后,立即通知其直接上级或发出警报;

 

(f)同雇主商讨他们认为能够产生重大事故的任何潜在危害,并有权向主管当局通报这些危害。


    •第21 在重大危害设置现场工作的工人须:

 

  (a)遵守重大危害设置内同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事态发展有关的所有作法和程序;

 

  (b)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遵循一切应急程序。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公约)

 

    •第18条明确“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付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急救安排”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公约)

 

    •第31条指出:“雇主应负责保证随时提供包括训练有素人员在内的急救。应采取措施保证遭遇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送院就医”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第13条第二款明确雇主应:

 

  (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

 

  (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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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douyuguang 2013-9-5 13:47
这个文章很好
引用 taangxiaoxiao 2013-9-5 11:24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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