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超龄”工伤案终获赔偿 在进城务工人员中,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并不少见。他们中大多数与工作单位既没合同、又没保险,一旦工伤,如何求偿?(EHS.CN) 2013年8月28日,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在京打工者刘玉启,终于拿到了应有的工伤赔偿,此案也成为北京地区“超龄”工人获赔第一案。 刘玉启在2005年底来到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公司安排到了首钢地质勘查院做保洁员,每月工资900元,既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2009年8月26日,61岁的刘玉启到市场买笤帚,在回勘查院的路上,他被一辆公交车和小轿车碰伤,断了三根肋骨。 随后的赔偿问题,正好涉及到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难题:“超龄”工人到底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刘玉启的维权,也见证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索要”劳动关系 对于既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伤工人而言,维权的第一步,便是证明劳动关系。2010年3月,刘玉启申请仲裁,以确认与丽豪园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却一直有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相关规定,男性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岁,刘玉启正好“超龄”。 但另一方面,1995年即施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该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代理律师、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王丹认为,这意味着像刘玉启这样没有养老保险的“超龄”工人,也可按劳动关系处理。2011年4月,刘玉启终于得到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认了他和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 争议工伤认定 由是,刘玉启进入了第二关:工伤认定。作为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按道理说获得工伤认定并不困难。但当时的《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绝大多数地区对此则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的操作也是“不予受理”。 另一截然不同的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10年3月下发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答复中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刘玉启的代理律师王丹指出,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均没有对“超龄”工人工伤不予受理和不予认定的规定。2011年11月,北京市删除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文。也在此次修改之际,刘玉启终于得到了工伤认定和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 艰难索赔 接下来的第三步便是索赔。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刘玉启购买工伤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向刘玉启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一阶段又经过了一裁两审。 201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启工伤保险待遇。维权似乎又回到起点。一审法院认为,刘玉启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刘玉启已经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 刘玉启对此不服,很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王丹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上推翻了此前的劳动关系裁决和工伤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2013年8月28日,二审判决下发。判决最终支持了刘玉启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重新确认了“超龄”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 王丹指出,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地区的第一案,诸多没有合同、保险的“超龄”工人再遇到类似纠纷,此案都将有重要参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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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通过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了中国法律制度有多么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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