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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

2013-3-5 15:3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039 | 评论: 0 | 来自: 冶金工业部
摘要: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 ...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定期总流交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科(处)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

  四、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应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十九条 总调度室(生产处)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二、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三、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有关领导;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和有关部门;同时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二、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三、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HSE资讯)

  四、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订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五、组织大、中、小修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六、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技术科(处)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科(处)的职责:

  一、开展科研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的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二、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三、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和推广使用。

  四、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的中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设计科(处)的职责:

  一、对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经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背“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三、技术改造工程与生产同步进行时,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四、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生产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五、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备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由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及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科(处)的职责:

  一、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三、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实习、代培人员等,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职防部门的职责: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因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甚至致死的,医疗卫生部门负有责任。

  二、负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三、根据有害物质的测定数据,对各单位申请的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负责组织厂、车间的事故抢救网,配备专用医疗抢救车,设立生产车间红十字卫生箱和兼职卫生员。在职工中普及职业病危害和伤害抢救知识。

  五、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环保科(处)的职责:

  在水、气、渣的治理中,应对内外环境的改善同时考虑,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科(处)的职责:

  一、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安排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定员,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干部定员不足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组织、制订、修订责任制度和其他制度或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劳资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弛又长期未予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三、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四、应与教育和安全技术科(处)协作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五、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六、工人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HSE资讯)

  七、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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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冶金企业,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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