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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

2013-3-5 15:3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036 | 评论: 0 | 来自: 冶金工业部
摘要: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厂长(含公司经理、矿长、工程公司经理、地质大队长,以下同)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HSE资讯)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九、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一、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五、检查车间主任(含坑长、工程队长、地质队长等以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的工作。

  第八条 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一、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经营(基建)副厂长的职责:

  一、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二、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人事)副厂长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HSE资讯)

  五、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 总经济师的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二、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三、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七、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九、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段长、班(组)长的职责:

  一、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三、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六、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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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冶金企业,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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