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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带来哪些反思?

2013-2-22 09: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337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雾霾天气近日持续在我国东北、华北、黄淮、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地区等大范围地区弥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面对雾霾,我们当有哪些反思?雾霾污染物的成分及形成机理复杂,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加快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

  从环保队伍组织机构的性质而言,环保部门应该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环保系统的管理体制必须改革。

  我国从环境保护总局到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有进步、有发展、有成效,但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距离。

  现行管理体制除了省市区环保厅局一把手实行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外,其余全部实行地方政府管理。各级地方环保局长的管理关系全部在地方,一切行动都要听从地方党政领导的指令。

  从环保队伍组织机构的性质而言,环保部门应该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由于目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观念尚未改变,当经济与环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还要为经济发展让路。

  由于环保体制是属地管理,地方环保干部和领导还要帮助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落实“三跑任务”,即为政府跑环评项目,获得批准;跑环境总量,得到增加;跑关系,得到疏通。为了解决环保工作费用,还有收取排污费的任务。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环保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主要精力并没有放在环境污染执法监管方面。

  因此,笔者建议,环保系统的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由地方政府管理调整为环境保护部直属管理。环境保护部垂直管理到省市区环保厅局,省市区环保厅局垂直管理到地市级环保局,县区级环保局由地市环保局派出机构,3~5年轮换。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又能全面有效地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推进企业全面有效地治理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只有实行垂直管理才能对企业实行有效执法监管,防止各种保护主义对企业污染的包庇袒护,防止各类消极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提升法治力度走依法环保道路

  要有司法的参与与介入,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

  环境保护单靠环保行政执法是不够的。要有司法的参与与介入,才能有效处理和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应有的法律处罚。这就助长了一些企业不依规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违法排污、偷排漏排各种污染物。“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实行技术升级、发展高新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企业没有由粗放式发展转向集约式发展的内在动力。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排污处罚,由非法排污变成了合法排污。(EHS中国)

  因此,笔者建议,各级司法机关和部门应该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利益的各类环境犯罪实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总结昆明、贵阳、无锡等地方法院建立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环保合议庭等生态保护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做法。总结应用司法手段处理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的重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做法。总结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民众环境公共利益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总结宣传,提升环保司法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推动我国的环保法制建设,完善环境法制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和执行制度。实行依法环保的基本方略、基本国策,使环境保护运行在法制(治)轨道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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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雾霾, 反思, 污染,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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