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资讯:连日来,全国许多城市纷纷被灰霾天气所困扰。 1月,首都北京,有26天遭遇灰霾天气,曾经达到六级严重污染,数据显示为1954年以来同期灰霾天气最多,首都成了名符其实的"雾都"。 环境保护部的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灰霾天气,将影响全国17个省(区、市),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将达6亿。目前,全国70%城市的空气质量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累加的数据,叠加的污染,无不在催促着人们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干预。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尽快完善立法便再次回归人们视野。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立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日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了灰霾污染防治立法座谈会。灰霾问题是否应当入法?修法的着眼点在哪里?落脚点又在哪里?专家学者们在思索与讨论中贡献智慧。 灰霾问题要不要入法? ------众人期待 应对灰霾,立法应当怎样表态?有人说,首先,立法不能缺位。 "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呼吸,持续的灰霾迫切需要立法",这种心声代表了目前广大公众共同的期待。 "我建议,要把灰霾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常纪文的看法,也是众多专家的一致意见。 经历了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天气之后,在很多人看来,灰霾治理入法显得十分迫切。 正如常纪文所言,将其纳入立法范畴不仅是顺应民意之举,也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他认为,由于修法过程相对缓慢,建议针对当前灰霾亟需解决的现状,尽快以部门规章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出台相关文件。 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则指出,可以将灰霾放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治理当中去。 灰霾天气中,PM2.5可谓最大的元凶。2012年我国出台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将PM2.5纳入其中,然而新标准的全面实施还需要等到2016年。如此一来,当即之下想要治理好灰霾,我们该做出何种选择? 针对PM2.5的治理,常纪文指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一个过渡性、限制相对较宽、能够立即生效的标准,一段时间之后,再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 灰霾为修法带来什么契机? ------借力打力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修订实施,伴随社会形势式的发展变化,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治理空气污染的需求。2010年1月,环境保护部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研究修改。 事物总有其两面性,擅用其利,便可以掌握主动权。"虽然灰霾来势汹汹,却也给我们带来了修法的契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灰霾的出现,让社会的焦点一下子落到了大气环境保护上面,借此契机,环保部门应当充分聚集多方力量来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工作。 王灿发说,在我国,想要在立法环节就制定严格的措施非常难。"之前,相信有一大部分人在观念上还保有着'先污染后治理'的想法,认为这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而如今,当人们身处灰霾天气之中,切身感受到PM2.5所带来的污染之时,"我想,应该可以使很多人清楚地意识到,那并非是唯一的出路"。 浙江大学教授高翔提出:"这次灰霾范围之广,可以说是一次污染事件了。"他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能源结构不无关系。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能源以煤为主,而且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如此一来,就一定需要考虑如何控制燃煤污染,预防灰霾的发生"。他强调,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就成为必然的选择。(EHS中国) 套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的话来说:现在已经是--时不我待。若再不改,不通过法律来回答问题,不仅中央政府不答应,老百姓也不答应。 原则设定仍有待考量? ------源头求解 出行能见度极低、身体感觉不适……灰霾的来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适。逃离污染的城市,选择清新的环境,一时间,逃离似乎成为了最行之有效的生存法则。 个人或许可以选择逃离,但国家不能。灰霾仍未消退,污染仍然存在,想要建设"美丽中国",我们就必须痛定思痛,从源头上寻求解决之道。 源头从哪里来?原则是其一。社会发展至今,原则的内涵如今也需要重新审视。 需要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王灿发教授告诉我们,美国自颁布《清洁空气法》之后,制定了一个原则即,不能恶化原则。"也就是说,环境状况不能劣于法律制定之前的原则。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制定的措施,都是要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好,一旦致使空气质量恶化就属于违法。而为了实施不能恶化原则,保护优先的原则就必须确立起来"。 王灿发指出,虽然我们的一些高污染企业在国内节省了环保成本,但到了发达国家就会受到惩罚性关税。如此一来,不仅污染了国内的环境,企业自身也会受损,可谓双输。 王灿发建议,社会发展至今,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将之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的"防治结合"去掉。他认为,"治理"应该是治理之前发展过程中的欠账,而不应该在发展的同时仍然带来污染。 此外,他还提出,对各地区的考核,不应用减少排放了多少污染物来控制,应当把全国重点监控的城市进行联网,与国家体系相结合,只需要考核当地的空气质量即可,而不是考核污染物的排放量。 应急措施应有哪些明确规定? ----加大力度 在经历1月份4次大规模的灰霾天气过程中,北京市根据之前制定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芦建茹介绍道,"这次污染严重的时候,我们停止了30%的公务用车,停止57家排污单位排污,根据排污情况不同,对一部分水泥厂进行了30%~70%不等的停产处理。" 虽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但应对灰霾天气,力度仍显不足。 "之前,我们的紧急命令权是指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时才可以下达紧急命令,它针对的是污染源造成的污染,而不是针对整个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王灿发指出,通过切身感受这次灰霾天气,我们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加入针对整个区域内出现环境污染现象时可以下发紧急命令权,而不仅仅是局限在污染源引发的污染事故,从而能够限制机动车行驶、关闭排污企业,以更好地应对诸如灰霾这样的天气。(EHS中国) 谈对应对措施,柴发合讲到,目前,我们缺乏一个系统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比如说北京,他指出,正是因为缺少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害怕实施一些措施而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而导致无法实行更加严厉的措施。
|
前一篇: 最敏感PX项目环评违规始末
后一篇: 雾霾带来哪些反思?
2
路过 |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1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