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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职业病维权的有力依据

2013-2-1 09: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69 | 评论: 0 | 来自: 工人日报
摘要:“签订了的合同就必须履行!”记者日前从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工会获悉,2012年,该区在成功试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在全区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普遍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使之成为患职 ...
  EHS资讯:“签订了的合同就必须履行!”记者日前从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工会获悉,2012年,该区在成功试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在全区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普遍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使之成为患职业病职工维权的有力依据。

  近期,攀枝花市建华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王庭兵因患职业病被鉴定为7级伤残,在仁和区人社局进行劳动仲裁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补偿合同期内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津贴,企业不予认可。万般无奈下,他找到了仁和区总。

  在获悉上述情况后,仁和区总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经过调查,该企业2012年与乡工会联合会签订了《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根据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职工,按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合同约定每天应补助王庭兵岗位津贴96元。为此,区总据此与企业协商,经过工作人员的认真解释和交涉,企业最终以1万元的岗位津贴与王庭兵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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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集体合同, 职业病, 维权, 依据,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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