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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知识

2013-1-25 10:4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17 | 评论: 0 | 来自: 职业卫生网
摘要:一个健健康康的人,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突然身体出了问题,去医院做检查治疗后,联想到自己的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呢,要怎样去证实自己的猜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第一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首先应该去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做职业病诊断(注:可咨询当地职业病防治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做诊断的时候必须要准备的材料是:(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报告。若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诊断病鉴定,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为最终鉴定。(HSE资讯)

  职业卫生网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工资条、体检表等与工作有关的证据,避免以后出现维权困境。

  第二步:工伤认定

  拿到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后,不要以为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能拿到赔偿金了,程序还得一步步走,不要耽误时间,接下来要做的是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做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认定后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业病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要准备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有所准备,材料不全是不会被受理的,这样就会影响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行政部门会在伤认定申请受理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三步:伤残等级认定

  职业病患者等到工伤认定后,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受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的鉴定为最终结论。

  职业卫生网提醒大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业病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步:赔偿问题

  许多职业病患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够了解,一些患者以为得了职业病仅仅是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而已,在此,职业卫生网提醒大家职业病患者除了获得医疗费还具有以下待遇。

  职业病患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有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应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四)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企业拒绝赔偿怎么办?

  方法一:

  这里的和解是指职业病患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职业病患者的病情需要的治疗费等工伤赔偿事项,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解决该职业病事件的一种最方便快捷的方式。该种方式,用人单位赔付率最高,但这种情况下,一般患者都有一些妥协,赔偿的数额可能是几种方式里最少的,建议急需治疗费的职业病患者考虑此种方式。

  方法二:

  这里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或专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在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职业病事件的相关赔偿事项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该起工伤事件的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分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个方面,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组织的调解,调解成功后,该案件即结案,无须继续审理,调解不成功的话,即开庭审理;人民调解是在专门的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有第三方为证。调解可能比和解麻烦一些,调解有第三方为证,在调解成功后接下来的赔付问题会比较有保障。

  方法三:

  这里的仲裁是指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根据在职业病事件发生前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仲裁院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是非经司法程序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是一裁终决,程序比诉讼简单,而且有的仲裁是诉讼前置,必须先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四:

  诉讼不用说大家都知道,在和解,调解,仲裁都失败的情况下,就只剩下诉讼了。诉讼的程序比较漫长,许多职业病患者都等不了那么长的时间,诉讼都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权利: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HSE资讯)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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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职业病, 诊断鉴定,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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