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期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月30日,意见征集将截止。
9月19日,环境保护部组织环保系统人员召开了环保法修改座谈会,来自近20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和环保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厅局长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大家集思广益,结合地方实践对环保法修改提出了许多重要建议。
“我从事环保工作30多年了,快退休了终于盼来环保法修订,可看了修正案草案,感觉‘不解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法规处处长依明江说,为什么要修订环保法?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实行了23年了,加上之前试行版本运行的10年,到今年是33年。这么多年,国家的环保大会都召开了7次,好多新政策、新做法需要吸纳、借鉴进来。可看了目前的草案,感觉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各地法规处的负责人也纷纷表达了相似的感受。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法规处副处长洪晓群认为,草案解决了部分环境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但总体看修改比较保守,有点遗憾。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张卫东表示,要好好把握难得的修法时机,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法律,强化责任、理顺关系。这部法律应当管长远,小修小改解决不了问题。
上海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余飞麟则认为:“地方立法可以就事论事一点,但国家立法必须考虑体系问题,否则难以体现国家立法的水平,也解决不了太多实际问题。”
“环保法修订是必要的,但目前仍有不足。建议多一点时间推敲,不要仓促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法规处处长甘阳说到。
基本原则:空白如何填补?
“草案没有明确环保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缺失。”陕西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宋东刚建议,将环境优先、预防为主、统一监管等内容作为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且,应当在整部法律的制度设计中贯穿环境优先理念。
西安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戚岳汉也肯定了环境优先的重要性,认为它不仅是环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始终秉承的信条,应当放入总则。
“草案的第七条提出,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但这里强调的是‘规划’,和整部环保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有差别的,”依明江说,“不需要强调规划要坚持哪些原则,而是要强调国家的环保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依明江还提出,“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这“两个可持续”应当在法律中有所体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就规定: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现有的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定义:怎样与时俱进?
“我们看到,修改后的法律对环境的解释一个字都没变。像是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这些都应该是环保法调整对象,却没有纳入法律中。”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表示,原有法律对“环境”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环保工作的需要。
依明江表示:“像光源污染、热源污染这些问题,我们要管,没有上位法支持,我们不管,又算是环境污染。”法律不完善,使得实践工作进退两难。
他指出,环境的概念从1979年沿用至今,草案没有增加新的内容,这显然是一种滞后。像是冰川、湿地等内容就已经被写入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草原、冰川、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过程监管:不可缺少的一环
环保法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表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王文有认为,这一条表述的“三同时”制度存在两大漏洞:一是事后补评,二是边建边评。“这带来许多隐患,相当于给重大项目环境违法开了口子。”他建议,在第二十六条写入环境监理的内容,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依明江也表示,环境监理制度是环保工作的新领域,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新抓手,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必要。例如,石油管线的建设周期长达两三年,在这个过程中谁来保证它不破坏环境?这就需要介入监理的概念。
“科研、勘探阶段的环评也必须跟上。如果勘探了3年,之后再环评,这时候树都没了,草原也没了,再管就来不及了。”依明江说。
环境经济政策:推行当于法有据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像绿色信贷、环境责任保险等,这些政策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余飞麟表示,目前我国有不少环境经济政策在实践中推行,并且卓有成效。
王文有指出,近些年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环保部门积极探索试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像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都是国际上已经广泛推行的做法。这些在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在上位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他建议,在很多地方都证明效果很好的政策,应当在法律中体现,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排污权有偿使用在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实施,深圳上个月也开始摸底运行,法律上却仍缺失。”洪晓群说。
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刘洪平也表示,此次修改的环保法没有把环境责任保险等内容纳入,这些政策推行起来,就缺乏法律支撑,面临许多困难。
“许多环境经济政策我们一直在做。很多地方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推进了这么多年,非常不容易,在法律中应当提到。”依明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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