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法规为何屡遭投诉质疑? EHS资讯:污泥到底有哪些危害?我国在面临大体量污泥需要处置的现实背景下,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透视栏目曾推出《污泥潜在风险有多大?》、《为何要禁止向海洋弃置污泥?》、《污泥倾倒案这么难裁决?》等相关文章,从本文开始,作者将深入分析美国503污泥处置法规背后的故事,作为前车之鉴,希望对我国的污泥处置政策制定有参考。 刚入行时,业内同行视美国503法规为权威,笔者脑子里也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印象:这一定是一部非常完善、权威的标准和法规,但实际上,从1993年503颁布实施至今已近20年,围绕污泥的土地施用,有大量诉讼和反对的声音。这些质疑全部指向土地施用的环境安全问题。 什么是503法规? 503法规是美国联邦法典第40卷中的第503部分。第40卷汇集了在联邦法律框架下由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颁布的全部有关环境方面的各种法规。由于法律是逐步补充完善的,有时大规模的修订不能在原有框架内完成,因此需要另立分章。分章O是1990年为污泥处置而特别新增设立的,有两个部分,其中501为一般性规定,503是具体量化的标准,因此,谈及污泥处置标准时503自然就成了代名词。 503中有从A到E的5个分部,真正涉及处置方式的只有3个,分别是土地施用、填埋、焚烧(专烧)。事实上,目前文献中讨论和援引503法规时,99%涉及的都是土地施用,而非填埋和焚烧。(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自然就会明白其原因。) 503对土地施用做了哪些规定? 503第10~18节分别对土地施用的应用范围、特别定义、一般要求、污染物限值、管理实践、运行标准、监控频率、记录保留、报告等9个方面进行了完整规定。其要点可概括为: 所有市政污水厂污泥泥质只需满足第13节的限值要求,即9项重金属指标中无一超标,经过处理,除了第14节中所列出的个别情况外,均可采用土地施用方式进行处置; 对污泥进行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如热干化、厌氧消化、石灰处理等,第15节建立分级标准,根据处理后产品的指示性致病菌减量水平,将其分为两级:A级和B级,并规定了各自的施用对象;致病菌减量的评定方法在第32节和33节中; 实施方面,它事实上是一个污泥产生者(市政污水厂)为主体责任人的自我认证体系,第17节规定了信息提供、记录保留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个核心规定在第10节:当污泥本身污染物不超标、同时致病菌水平满足A类标准时,在第12节和14节中所规定的一些限制也将不再存在。在保存记录和产品标识上无要求,可无限制施用。 美国目前每年大约产生七八百万吨绝干污泥(不含水的污泥重量),50%以上是采用土地施用方式处置的。对于接受污泥的农民来说,污泥是免费的,甚至摊铺、施用都是由污泥处置商代之完成的,这可大大节省农民在肥料上的支出。对于污水厂来说,土地施用是目前最便宜的处置方法,它比填埋(一般价格在75美元~90美元/吨)还要便宜大约20%。当然,如果分析成本构成,每吨湿泥50~60美元(约合300~400元人民币)的处置费仍然显得十分昂贵,这主要是污泥处置商的取费所致。(EHS中国) 如今,美国的污泥土地处置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在政府的支持下,有无数专业公司在从事这一行业,甚至还形成了一些巨无霸企业,如Synagro。它是世界第三大私人财团Carlyle的控股子公司,集团资产额1500亿美元,2007年收购Synagro的涉案金额高达7.72亿美元。Synagro 每年仅在市政服务领域的营业额就达数十亿美元,很多单项合同的价值超过10亿美元。 “科学性”为何受质疑? 环保法规需要科学和数据支持。503法规在量化方面似乎做得很细、很完整,比如它有污泥所含污染物的最高限值,有以单位公顷计的累积施用量限值,有月均污染物的限值,还有年累积施用的污染物限值。这些数据表看似可以将污染物浓度高的污泥彻底拒之门外,同时也避免因长期累积低浓度的污染物而损害土壤,还可避免过于密集施用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一般人看了都会觉得这一标准制定得“极为严格”。 按照EPA的说法,503标准所规定的数值是在对美国污水厂进行大规模普查,获得完整、真实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里所说的普查即1988年的全国污泥普查(NSSS,见9月27日本版透视《污泥潜在风险有多大?》),但问题恐怕也就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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