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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对话会议侧记

2012-11-16 10:2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89 | 评论: 1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2012年11月14日,首届中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对话会议在京举行。美国劳工部代表参加本次对话,中美双方就安全合作作了十周年总结交流。
  HSE资讯:2012年11月14日,首届中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对话会议在京举行。美国劳工部代表参加本次对话,中美双方就安全合作作了十周年总结交流。

  我国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我国加快法制建设,截至2011年初,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综合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为主线,以专业性安全法律为重点,以相关安全法律为补充的法律框架体系。

  根据法律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相继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约27部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58个部门规章出台,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个领域。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度。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四个种类和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两个类别。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大多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国约有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国家标准1500多项,行业标准3000多项。

  近年,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政府政策措施有力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安全工作提出规划并部署。

  国际项目交流合作结出硕果

  中美双方以“中美煤矿安全合作项目”、“中美矿山(煤矿)安全合作项目”为交流平台,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建设、立法执法、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应急处置及职业安全健康进行广泛交流,深入合作。

  十年来,中美煤矿合作不断深入,成果丰硕,成效明显。

  我国引入美国“成功三角”、对安全违章“零容忍”等先进的安全理念和方式方法;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建议,并应用到监察执法实践中,促进煤矿监察执法能力的提高;开展中美矿山安全立法对比研究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矿山立法的建议;推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煤矿安全培训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和“一通三防”工作。

  中美矿山合作项目试点企业阳泉煤业集团,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通过合作交流,集团提出了责任零空挡、管理零缺陷、流程零漏洞、现场零隐患、作业零违章、安全零事故的“六个零”目标体系,将矿工安全业绩与工资收入紧密挂钩,实施“六网”(党员网、青监网、群监网、安监网、家属联保网、管理干部网)互动隐患排查和“三违”帮教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来自山西阳煤集团的矿山救护队是中美矿山安全培训项目的参与单位。近年,山西阳煤集团采用国外事故救援方法培训,注重矿山救护队员心理、生理方面的引导调节,注重实践方面的内容的操作演练。山西阳煤集团借鉴经验通过新型培训,对矿山救护队员进行严格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对矿山队员必要的心理咨询,培训救援团队,开阔了被培训人员的视野,从根本上解决误操作导致的事故。

  发挥对话机制 深化交流合作

  中美安全合作的十年,也是中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的10年。我国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安全体系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支持安全发展战略。

  2002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美国劳工部先后签署了《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和健康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重要合作文件,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谅解备忘录的精神,今年是首次举办中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对话。

  十年来,中美高层互访频繁,人员交流密切。煤矿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合作交流增多。近年,两国加强协调、开展合作、共谋发展搭建重要对话平台,为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分享信息,共享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务实合作。

  职业健康是合作交流的重要部分。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职业病种类多,分布广,是当前现状。职业卫生监管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也要面对新情况。

  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管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托国际交流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不断增进了解,不断扩大共识,促进双边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级的合作格局,加强协调和统筹配合,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经验和成果,更好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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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欢军 2012-11-16 13:10
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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