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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知: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2012-11-14 17: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15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摘要:当前至2013年春节期间,是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事故多发、易发期。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今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当前至2013年春节期间,是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事故多发、易发期。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度2013年元旦、春节营造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紧密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切实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继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0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继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要督促其立即“补课”,确保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改到位。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协同司法、公安机关,对非法组织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三是在问题突出地区、重点地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断深入。

  三、突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监管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准确把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深化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继续深化礼花弹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标识和流向登记管理,严禁礼花弹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出口除外),严禁内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买、销售礼花弹。二是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并将以往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及涉及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作为抽检重点,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行为。三是组织开展黑火药、引火线专项治理,合理布设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规范黑火药、引火线外包装,严禁使用编织袋、废纸箱等包装黑火药、引火线。

  四、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旺季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规定,严格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经营。严禁转包分包、“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边施工、边生产,严防旺季超能力、突击生产。加强许可证过期和责令停产企业监管,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禁止生产企业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加贴本企业标识销售。

  五、充分发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工作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不得销售和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积极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签订书面合同,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加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各地区要明确零售场所存放数量,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

  六、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督查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基层、企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工作档案,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和区域联动机制的作用,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和相邻地区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和协同执法,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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