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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区别

2012-10-16 12:0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47 | 评论: 1 | 来自: 职业卫生网
摘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常会出现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病人等概念, 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对这些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文献尚无对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病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 ...


  HSE资讯: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常会出现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病人等概念, 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对这些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文献尚无对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病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情况统计分析, 共有35 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提到观察对象的确定范围以及处理方法。从职业病种类来分类, 其中26个职业中毒诊断标准、1个尘肺诊断标准、2个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3个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2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个其他职业病; 从急性与慢性职业健康损害来分类, 其中27 个慢性职业健康损害, 8个急性职业健康损害。35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对于观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大部分没有要求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 但要求定期复查, 进行动态观察。

  2.探讨的几个问题

  2. 1如何理解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病人

  2. 1. 1观察对象的性质问题

  目前普遍认为观察对象是一个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解释: 短期接触高浓度( 剂量)的危害性较大或致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当时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相应的症状而未能确诊为职业病, 需作进一步医学监护, 以预防或早期诊治急性职业病者; 长期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出现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 但未能确诊为慢性职业病, 而需作定期复查及处理, 以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者; 为上述2种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观察对象[ 。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 但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上既不是行政部门的行目前普遍认为观察对象是一个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解释: 短期接触高浓度( 剂量)的危害性较大或致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当时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相应的症状而未能确诊为职业病, 需作进一步医学监护, 以预防或早期诊治急性职业病者;  长期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出现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 但未能确诊为慢性职业病, 而需作定期复查及处理, 以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者; 为上述2种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观察对象。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 但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上既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也不是医疗机构传统的疾病诊断行为, 它是一种由以医学知识为基础, 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准仲裁制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 中, 观察对象的概念应该理解为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需要医学观察期的申请者。因此, 职业病诊断结论中使用观察对象应该谨慎, 观察对象不能作为结论,但可在处理建议中注明需要经过医学观察期再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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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arylei3 2012-10-18 10:02
希望能校对一下~第一页很多重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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