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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2012-9-6 11: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8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日前,笔者听某一个市的安监人员说:他们的安监局长已经空了几个月了,当地市政府考察了几个局的副局长,但是没有人愿意做安监局长。真的奇怪,副处调正处,在一个市里那是相当难得和不容易的,并且还是做一把手,为 ...
  日前,笔者听某一个市的安监人员说:他们的安监局长已经空了几个月了,当地市政府考察了几个局的副局长,但是没有人愿意做安监局长。真的奇怪,副处调正处,在一个市里那是相当难得和不容易的,并且还是做一把手,为什么没有人愿意做呢?其中一位副局长的话颇有代表性:谁不想调正处啊,可是我从基层一步步好不容易做到副处,如果做安监局长后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问责,那可就什么也没有了,我还不如安安稳稳的做我的副局长呢?

  有人说,安监局长是高危职位,的确如此,“检查过了发生事故是渎职、没有检查发生事故是失职”,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与其它局长大多数是因为自身腐败等原因被问责不同的是,安监局长多数是因为出了事故而导致的“事故型问责”。

  由安监系统、特别是国家总局启动的问责,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毕竟,除了少数涉及到瞒报等问题的生产安全事故会提前启动问责外,大多数问责,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后,根据责任的大小而进行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的地方政府、有的人员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就归咎于安监系统监督不力,就要追究责任,问责无依据,想问就问。此种问责,使广大安监干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出现了“不出事故是运气,出了事故算倒霉”的情绪。

  试想想,如果某地发生恶性治安事故,当地的公安局长是不是要被问责?如果有人酒驾而导致交通事故,是不是也要“检查过了发生事故是渎职、没有检查发生事故是失职”来追究交警的责任呢?如果一个领导发生贪污腐败、甚至是卷款潜逃的事情,是不是要追究上级领导用人失察或者纪委监管不力的责任呢?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后”、“轻过程”问题,笔者建议,从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出发,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应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从“被动指标问责”向“主动指标问责”转变,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保护广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本质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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