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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旅游包车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2-8-23 11: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72 | 评论: 0 | 来自: 国家旅游局
摘要:近日,甘肃省旅游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旅游包车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甘肃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甘肃省旅游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旅游包车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甘肃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必须是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资质的客运车辆,且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办法》还要求旅游行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和培训上岗制度,建立旅游行政、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旅游包车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客运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配发《道路运输证》且取得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安全技术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门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JB/T198)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依照规定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装备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装备。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3年内无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拟用和在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年度检验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逾期未年检、驾驶人逾期未参加诚信考核或者年检、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禁止从事旅游包车客运。

  第十三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和培训上岗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旅游行政、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导游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乘客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督促乘客使用安全带,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提示驾驶旅游车辆的驾驶人不准超速行驶、禁止客车超员、杜绝酒后驾驶、严防疲劳驾驶、严禁无证驾驶。在雨、雪、雾等天气以及危险路段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情况,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公安交管部门要监督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旅行社定期对车辆驾驶人、随车导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行社租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租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甘肃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旅行社租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必须是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用无营运手续或者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客运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九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造成游客伤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和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等的规定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进行安全责任倒查。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租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一经调查核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旅行社租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旅行社和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和车主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对旅游包车驾驶人进行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对旅游包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旅行社旅游团队包车安全管理纳入旅行社考核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旅行社和导游,由旅游行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共同评选,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旅游行政、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相互抄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分析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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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甘肃, 客运,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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