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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行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制 事故物管先赔

2012-8-9 11: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49 | 评论: 0 | 来自: 新快报
摘要:今年5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这意味着,住宅小区发生电梯事故的“首负责任人”就是物管,无从推脱。广东率先试 ...
  广东率先试行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制度,广州昨启动试点.

  今年5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这意味着,住宅小区发生电梯事故的“首负责任人”就是物管,无从推脱。

  此次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方案》在明晰主体责任上有新突破。会上,广州市质监局局长梁建清强调,要对电梯使用管理权进行改革,落实电梯“使用权者”安全第一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梁建清介绍,所谓的“使用权者”,就是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的,而常见的“使用权者”包括住宅小区中负责电梯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昨日会上,广州市部分电梯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代表现场签订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确认了物业公司的使用权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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