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72号),并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考试大纲)。需要参加考试的同事可以关注一下当地人事考试网的报名事宜。 个人认为这次《考试大纲》修订的非常好,将2008版考查考生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知识的编写方式,改变为考查考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判断、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编写方式。充分考虑到国民知识结构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的转变,对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解决能力也必须有所提高。笔者结合安全标准化咨询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等情况,就《考试大纲》中新增或删减的部分内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为一个舶来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被运作,随着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发布,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大力推进,目前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都在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评价应加大对安全标准化方面的论述,尽可能减少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叙述,如果涉及到部分行业企业确实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在评价报告中可以提及。但同时也可以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目前我们在评价报告中基本只是对企业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或是否开展应急演练进行评价。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发布及相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也应该完善以前评价的局限性,进一步针对企业的"应急管理"是否做到应急预案的定期制修订、培训与演练、评审与备案、配备的应急器材是否合理够用、有效可用等方面给予评价。进一步保障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相关方安全管理"。这一点很特殊,吉化双苯厂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已经将这个纳入考核重点。我们在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或安全管理评价时应提出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问题,特别是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关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人员入厂安全培训,涉及登高、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审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危险化学品及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应关注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的资质、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工业气瓶的现场定置存放、废弃钢瓶的处置等)以及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管理等等。 针对安全评价我们应根据安全生产岗位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并逐步调整安评报告中部分与安全相关用词的表达方式,也要做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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