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本市碳排放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规则,规范、有效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同时,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前期研究。 (二)确定企业名单。在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试点范围基础上,明确试点企业和报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各项工作。 (三)制定核算方法,科学核定企业碳排放。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并针对试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界定行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核算方法,开展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 (四)制定分配方法,开展配额分配。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碳强度下降目标,测算并确定试点企业碳排放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对试点企业进行配额分配。 (五)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登记注册系统管理职责,加强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六)建设培育交易平台。研究制定交易相关各项规则,明确交易平台工作职责;建设交易系统,完善交易平台各项功能;支持交易平台做大做强,为建设全国性交易平台做好准备。 (七)培育市场,适度调控。政府可持有部分配额,用于市场调控,适度引入补充机制、退出机制等手段,促进减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导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产业的形成。 (八)构建碳排放交易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明确企业碳排放报告规则等;建立第三方核查制度,完善核查机构管理体系等;建立相关监管体系,加强对试点各参与方的监管。 五、工作进度 (一)2012年,完成各项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包括科学设定试点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试点企业名单、配额分配方法和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试点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和配额分配;建立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制定和颁布相关试点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措施和监管职责。 (二)2013年-2015年,启动并正式开展试点交易,维护并确保交易体系的正常运行。试点企业在本市交易平台上开展场内交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体系运行情况的适时跟踪分析、评价和完善。 2015年以后,对试点工作进行整体分析评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交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推进落实,依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试点日常工作,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组建本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邀请国内及本市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相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分工附后)。 (二)强化企业责任。试点企业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加强本企业碳排放相关的监测、计量、统计体系建设;主动、及时、真实提交本企业碳排放数据,配合做好企业盘查和核查等工作;遵守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参与交易试点,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报告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碳排放报告基础工作,按照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研究建立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相关财政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制定相关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鼓励试点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能力和开展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支持试点政策及制度研究、试点方案设计、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和第三方核查,支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体系,支持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五)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试点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全面提高试点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等。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支持碳排放交易相关机构的发展。 (六)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试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为本市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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