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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被报复致死是否构成工伤?

2012-7-23 11:0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33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网
摘要:  贵州省赫章县人黄琴在浙江省温岭市独资开办了一家鞋厂,丈夫周训兵参与该厂的经营管理。周朋是黄琴的老乡,被黄琴夫妇聘为该厂的管理人员。2011年3月17日,鞋厂职工董志林、杜磊等人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周训兵、周朋 ...
  贵州省赫章县人黄琴在浙江省温岭市独资开办了一家鞋厂,丈夫周训兵参与该厂的经营管理。周朋是黄琴的老乡,被黄琴夫妇聘为该厂的管理人员。2011年3月17日,鞋厂职工董志林、杜磊等人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周训兵、周朋发生争吵。据厂方人员说,当时是因为董志林、杜磊的鞋做工出现质量问题,厂方意欲扣他们的工资。当晚,董志林、杜磊等人向周训兵讨要工资,周训兵最终答应给付并去取钱。在等待时,董志林等人找到周朋围堵殴打,周朋逃离时跳入鞋厂南面的河中,董志林等人朝河中投掷铁凳,致周朋溺水死亡。

  2011年10月15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周朋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12月5日,人保局作出周朋的死亡系工伤的认定决定。黄琴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朋是鞋厂管理人员,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同事董志林等发生纠纷,在工作时遭同事围堵殴打,并在逃离过程中溺水死亡,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死者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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