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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2012-7-2 09:5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93 | 评论: 0 | 来自: 云南网
摘要:日前,昆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这也是我省首个关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共有八章三十三条,含括了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查处、举报奖励、保密工作、举报曝光、举报 ...
  日前,昆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这也是我省首个关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规定》共有八章三十三条,含括了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查处、举报奖励、保密工作、举报曝光、举报信息研判、附则等八大方面的内容。

  《规定》所指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火灾隐患(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是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六是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七是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八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九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十是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十一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十二是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十三是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十四是员工集体宿舍(住宿3人以上)与生产、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十五是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燃放烟火等明火作业的;十六是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十七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十八是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十九是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的隐患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定》强调,全市各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可依托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地点,悬挂统一标志标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另行规定),全市统一设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电话:96119,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履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转发、移送、回复、曝光、奖励、信息研判等工作职责。同时,支队防火监督处应对各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业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检查情况应在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并向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情报信息中心反馈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的应根据支队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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