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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举必查到底管住了谁

2012-5-24 10:5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1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常见的举报制度,多对举报人要实名,举报内容要真实,举报渠道要正规等内容加以规定,重在规范举报行为。而对受理人的约束,主要来自上级机关的要求,并且留有充分余地。但山西省环保部门有举必查制度,却重在律己。
  律人易,律己难。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有举必查之所以值得赞赏,是因为制度首先约束的是自己。

  有举必查,重在主动律己,不留私心

  常见的举报制度,多对举报人要实名,举报内容要真实,举报渠道要正规等内容加以规定,重在规范举报行为。而对受理人的约束,主要来自上级机关的要求,并且留有充分余地。但山西省环保部门有举必查制度,却重在律己。

  不仅律己,而且是主动约束,自上“枷锁”。不踢皮球,不打太极,力求做到对百姓诉求用心聆听,对媒体疾呼声声入耳。

  环境问题,向来不缺举报,关键是政府问不问?管不管?山西省出台的《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与其说是举报制度,不如说是举报受理制度。全文共8条,条条指向环保部门,更有7条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力度之大,实属罕见。

  主动律己,不是做秀,而是“花钱给自己找麻烦”。制度第八条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实名举报人实施不少于1000元的现金奖励。短短一句话,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却可能带来一系列挑战。这不仅意味着工作量将大大增加,而且必然面对一个又一个棘手的难题。这项制度一旦实施,相当于环保部门打开大门,主动把源源不断的问题、矛盾迎进门来。

  有举必查,难在严格约束,不留余地

  有举必查,最难能可贵的是这个“必”字。“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在十日内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凡新闻媒体反映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都要迅速由局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必须”、“都”……这些强硬的字眼,没有例外的空间,不留讨价还价的余地,给职能部门提出了硬要求。

  反观今天不少的文件规章,字里行间处处留有余地,执行落实难舍弹性空间。大部分、尽可能、一般应、原则上等字眼屡见不鲜,不仅让规章制度缺乏贯彻到底的力度,也让执行者感到模棱两可。

  “必”得不留退路,严得不见缝隙。一个字就亮出了不回避、不推诿的鲜明态度,体现了环保部门主动给自己施压,对自身行为严加约束的决心,也表明环保部门不仅敢负责、而且真负责。

  有举必查,贵在勇担责任,不留后路

  制度虽然有了,但落不落实还要看环保部门自己。举报来了,不查怎么办?虽然查了,但不好好查又该怎么办?山西省环保厅的制度就打消了这最后一层顾虑。它不仅明确职责,更严于追责。从责任入手,将制度坐实,不给“不作为”、“乱作为”留后路。

  《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明确规定,排污举报的调查处理过程一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对于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也将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受理举报的环保部门,制度还限定了1个月的反馈期限。

  这一条条,都是关于责任、期限的硬规定、死规定。如此一来,环保部门主动将自己置于举报人、媒体、乃至全社会的视线之下。举报究竟查不查,查的到不到位,一举一动都一览无余,丝毫闪失都将面临责任追究。在这项制度中,环保部门没有给自己留下一丝躲闪、退却的空间。由此看来,山西省环保厅不仅“花钱找麻烦”、更是把“麻烦”做到了极致。

  先律己,后律人。山西环保厅推行有举报必查,查的结果还要反馈,而且有时限。这样的标准,如今有多少部门可以达到?

  主动律己、严于约束、勇担责任,能做到一点已殊为不易,三管齐下更是难能可贵。主动用条条框框严格约束自己,处处以责任担当时刻警醒自己,宁可自己多一些麻烦,也要让百姓少一点顾虑。这正是环保部门应有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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