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安全工作者,我们最想知道的是国家对注安师的政策如何,未来的路该是走向何方,注安师的出路在哪里? 作为一个新职业类别,那么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国家法规政策层面究竟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呢?我们在环健安法宝中搜索“安全工程师”,找到以下部分政策: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颁布方向,我们对关键部分进行了摘录,希望从中找到注安的未来方向。 二○○二年九月三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发布。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一条被后来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所诟病。当政策编制的人不注意细节的时候,往往会酿造悲催的后果,这是后话。 《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相关事宜。当时,此举一出,受到安全管理界人士的热烈拥护和支持。2004年第一次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通过率只有区区10%左右,注册安全工程师通过率比注册会计师还略低,低通过率让人浮想联翩。人们普遍并且习惯将未来与美好事物联系,但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显然是契合“我国国情”,那些梦想着考取注安便可以如同国外注安人员一样,享受高新待遇的人们,很快给狠狠的扇醒。然而随着时间的增长,近几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题相对简单,通过率逐年攀升,每年的通过率都在50%左右。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弥补了《暂行规定》中的不足,《规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同时,《规定》也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职责、权利和义务 进行了规定,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但《规定》中同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与职称挂钩等并加以明确。 在《规定》发布后期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队伍开始人数暴涨,这虽然与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断规范有很大密切,但是报考把关不严,考试内容门槛过低也被业内人士诟病。注安师工作中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和注安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安监总局的高度重视。 2011年0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指出“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对注安队伍壮大、配备、素质、待遇以及注安事务所做了前瞻规划。在待遇激励方面,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明确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2012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发布2012年干部人事和培训与人才重点工作安排,其中一项是关于完成注安师与安全评价师归并,这无疑在注安和安评队伍中扔下重磅炸弹,一时业内哗然。 至此,注册安全工程师机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各注册安全工程师翘首以待的关注问题扔在进一步探讨中。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随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完全归属国家安监总局主管。这意味着,国家安监总局什么时候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套政策,大家所关注的东西才能有效解决。只是,在期盼之余,我们热切希望,这个还请总局加把劲,给注安队伍一满意答复。 |
前一篇: 各地对考取注安师的奖励政策
后一篇: 安全风险大家谈 全员参与共安全
4
路过 |
1
雷人 |
握手 |
4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