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此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探索。 还有哪些困惑待解?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性质是行政收费还是资源收费,价格是否应是固定的? 排污权担保贷款,属于质押贷款还是抵押贷款?企业一旦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对企业而言,哪些是富余排污指标,可以用来交易?比如,一个电厂今年大修导致发电量减少,排放量也相应减少,那么这部分指标可否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排污量交易在二级市场中如何协调? 排污权权属的界定是什么?是归国家或省级政府所有,还是排污者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或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是否只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是否是不可剥夺的?我国五年就要调整一次总量指标,当总量减排提出要求时,怎么协调? 地方政府是否应当进行、如何进行排污权指标的储备,预留指标用于哪些项目? 排污权可以跨区域流动吗?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是否不应该再流入排污权指标? 如果问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省市,现在最希望国家给什么政策支持?大家可能异口同声地回答——法律依据和规范。一段时间以来,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大多面临两项挑战: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等并无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二是核定、价格制定等具体工作环节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与技术方法。 而上述涉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顶层设计的问题将在未来逐步得到明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及相关研究机构正在和试点省市一起,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反复,携手探索完善试点工作的政策体系。 日前在广东省佛山市举行的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总结会,又成为了一次各方共享经验、明确诉求的讨论会。主持会议的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大气总量处处长吴险峰表示,这样的会议日后还要多多举办,目的就是要把试点过程中大家最关心、最棘手的问题集中起来一起研究,争取提出解决方案。 两项基本规则有待明确 初始分配的依据是什么?有偿使用的价格、期限如何定? “试点工作进入深水区后,一些当初没有设想到的问题在不断涌现,需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吴险峰说。而据记者了解,尽管10个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省市所采取的模式、工作进度各不同,但大家存疑的问题较为集中。与会的浙江省代表表示,指标的分配、核定、价格制定都要做到公平科学,感觉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尽快出台统一的规则、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法。 在初始排污权分配的问题上。无论是老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还是新建项目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都需要一个核定量。而同一个项目的排放量,会有来自环评、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核查、污染源普查、地方环保局日常监管等多个数据,到底依据哪一个或哪几组数据来确定? “在试点中,不少地方设计由政府事先预留或储备排污权指标,那么,在操作中,依据的是现有地区某项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还是五年度减排的目标总量,亦或是地区环境容量?这些都需要深入探讨后加以明确。”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即要明确排污权的分配是基于现有总量还是未来预期总量,如果按照前者,减排压力如何体现值得探讨;如果依据后者,那么企业就很可能会面临购买排污指标后就开始超标排污的尴尬,因为企业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完成五年减排任务。 在有偿使用方面,试点省市的政策诉求则更为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亟待明确。在基层推动工作中,大家常常会面临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这样的提问: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性质有何不同,为什么要“重复”征收?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尽快界定清楚。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或是交易指导价格如何确定。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一吨化学需氧量目前在各试点省市的价格水平呈现较大差异,其背后的核算方法也都不尽相同,需要建立一个涵盖经济发展水平、治理成本等多变量的计算体系和技术方法。 排污权的有效期限应该是多长?从目前各试点情况看,有一年、五年的规定,也有试点省市暂时模糊排污权期限。 有偿使用费的性质、征收、管理、使用应当尽快规范。浙江省已经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初步予以明确。其他试点省市如天津等直接将其用于支持减排项目,而江苏省则还一直没有动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据了解,江苏、浙江两省的有偿使用费收缴就已经超过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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