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制度从设计上来说是非常好的,但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对职业病防治领域造成的影响在近些年集中暴露出来了。 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诸多问题 近些年,在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煤矿、冶金、化工、建筑、机械制造、皮革加工等行业发展迅猛,这些行业也是职业病高发的领域。 按照卫生部的统计,由于职业病有潜伏期,近几年来我国职业病出现了高发的态势。2009年的职业病报告病例比2008年增加了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50%。而我国现在劳动力人口7.5亿,其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2.2亿。我国究竟有多少职业病患者,目前尚无确切统计数字。按卫生部提供的情况,实际发病病例应该是报告病例的10倍。 2006年到2010年,在职业病报告病例中,尘肺病病例占80%,各类职业中毒病例占12%。尘肺病是一种很严重的疾病,是不可逆转的。而这类职业病病人占了全部职业病病人的80%,这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过去30年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很多职业病隐患,造成了很多潜在的职业病患者,现在其中一些人已经进入了显形期,经常是某个地方某一人群集体患病。 二、职业病高发而且有转移的趋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职业病发病有转移的趋势: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型、中型国有企业向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转移。而在原来的法律中,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不清晰的,有一些制度难以衔接。同时,由于这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条件比较恶劣,安全生产的要求难以落实,生产条件落后,成为职业病发病的重灾区。 三、原来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没有覆盖全部劳动者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工已有2.6亿人,且大多数在一线岗位。他们自身劳动素质有局限,职业病防护意识有待增强,且游离于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边缘,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 在我国,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有一些独特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大部分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不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难以与企业议价。其二,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这儿干两年走了,到另外一个地方发病,造成监管难。其三,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相关保障。其四,农民工的诊断和治疗很难。2009年出现的张海超事件集中体现了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职业病之所以是个大问题,除了目前进入高发阶段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只有确诊为职业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雇主才有责任承担治疗费用,否则看病治病都会遇到问题。 四、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只确定了一家主管部门,即卫生部门。当时的立法思路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由于卫生部门是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业的力量,可以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但很快就发现,卫生部门难以单独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卫生部门管不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只能从医疗的角度来管。 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为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卫生部就和国家安监局协商,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等职责,交给安监部门。当时考虑到,尘肺病病例占了职业病总病例的80%,而煤炭的采选业是尘肺病的高发区,由安监部门负责现场监管很合适,中央编办就发文把这个职责正式给了安监部门。此后,一部分地区的卫生和安监部门陆续作出调整。 最近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的省、市两级政府都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模式,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虽然这个制度很有效,但由于与当时的上位法不一致,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落实。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在修正草案第一审时,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把草案中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不明确的表述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监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有以下优势: 一、安监部门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可以对企业进行实时监管,而且监管力量强、执法力度和社会影响大,对企业的震慑力强。 二、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在国际上也是通例,因为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是不能分开的。如煤矿中的粉尘、瓦斯等,既可以导致职业病,又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我国现状、国际经验来看,由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从制度上、理念上都是顺的。 三、在2002年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前后的几年间,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但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感到力所不及,主动提出把职责交给安监部门。 四、由安监部门一家进入作业场所,既管“红伤”又管“白伤”,避免了多头执法,减少了行政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减轻了负担。
|
前一篇: 纸质食品包装首现国家标准 或下月实施
2
路过 |
1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