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观点评论 > 社会责任有时也需靠惩罚追究失职责任

社会责任有时也需靠惩罚追究失职责任

2012-4-20 12: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67 | 评论: 2 | 来自: 时代商报
摘要:铬超标胶囊被曝光以来,我们只看到了一些小作坊生产者被刑拘,但既看不到药企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也看不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被追究失职责任,责任心,不能仅靠自觉,更要靠惩罚才能建立起来。
  针对近期铬含量超标胶囊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部长陈竺18日下午针对记者提问回应称,胶囊重金属超标要依法管理,有责任的企业家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陈竺同时指出,“对我们国家的药品、对企业家的诚信、对医药卫生事业还是要有信心。”

  铬含量超标胶囊事件曝光后,涉案的9家药企,目前我们仅看到辉南天宇一家药企出面道歉,通化金马一家宣布了召回,企业责任心之差,暴露无疑。陈竺部长回应称企业家应承担社会责任,有道理,但作为主管部门的领导,把责任只推到企业身上,却并不恰当。

  从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知道,工业明胶用于药用胶囊,在8年前就曾经有过报道。而在采购市场上,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并不是一个秘密,而是被很多家企业所熟知的事实,两种价格不同、包装不同的胶囊,并行于市场之上。这种情况不仅是胶囊生产和采购双方都熟知的,药用胶囊企业也是明了的。一个如此公开的市场上,缺乏的不只是责任心,还缺乏监管部门的身影。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就是假药,而按假药论处的还有6种情形。同时,在刑法修正案第23条修改中,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条件,从处以三年以下徒刑调整到三年以上徒刑,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使对人体无害,也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虽然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非常严格,甚至保留了死刑,但实际监管中,却很少对涉案企业吊销执照,对涉案人员处以刑罚的。而对于监管部门,更是难以见到承担职务责任的领导。

  从媒体的后续报道中我们也可以得知,一些铬超标胶囊的生产地政府,并非对情况毫不了解,像衡水市阜城明胶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项目在去年启动,而在问题胶囊被曝光之后的两天之内,当地政府就像强拆一样推平了宋村的40多家明胶作坊。工业明胶并非违法物质,当地政府对工业明胶生产也是支持的,但正是由于监管部门缺乏责任心,才放任了明胶生产企业将工业明胶销售给医药、食品企业。而如果监管部门能够更负责任,监管更加透明、严格,作为一种产业,工业明胶也会给当地农民带来不错的收入。

  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社会责任是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能遵守,如果法律失效,监管失明,无法让企业独自承担起社会责任来。就像很多报道所曝光的,免检企业的产品,并非都符合监管标准。陈竺部长所说的责任心的要求,首先应该提给监管部门,而不是企业。至于信心,更是来自于监管,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企业生产了假药,会被赔偿和惩罚拖破产,责任人会进监狱,我们才会有信心。

  铬超标胶囊被曝光以来,我们只看到了一些小作坊生产者被刑拘,但既看不到药企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也看不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被追究失职责任,责任心,不能仅靠自觉,更要靠惩罚才能建立起来。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

路过

雷人
1

握手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ch 2012-4-20 21:12
企业出了问题,监管部门责任不可推卸
引用 sch 2012-4-20 21:12
酸奶不能喝,果冻不能吃,药品本来是救人的,现在呢

查看全部评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