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记者手记:工伤纠纷历来都是最麻烦最拖时间的事情,眼下这起案子,更是历时两年,最终才有了一个较圆满的结果。 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治疗职工自己垫付相关费用,后与单位就医药费、赔偿金等问题发生纠纷,最终闹至法院。 李某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化工塑料厂化验员,2008年10月20日在上油罐检查油品时,因单位的设施问题从楼梯上滚下,幸被同事接住,没有出现生命危险,但其腰部却无法动弹了,于是他被送到抚顺市中医院住院291天,期间是二级护理,并且由其亲属进行护理,此间共花费了3万多元。然而,祸不单行,在住院期间李某又被查出睾丸受伤,不得不到中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就诊,自己共花费了9679元的费用。 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在报医药费时,李某认为,其中14649.13元未与核销,工资少支付14300.83元,护理费也未给付。经与单位协商未果,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于2010年7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化工塑料厂给付医药费、护理费、工资差额等共计60000元。 2010年11月法院以医药费给付是社保机构确认的,工资差额是单位依据单位的文件作出的,并无不当,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经审理直接改判支持了李某的除护理费外大部分上诉请求,认定了工伤治疗过程中,职工不应为工伤治疗过程中各类花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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