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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

2012-4-18 15:2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74 | 评论: 0 | 来自: 财经国家周刊微博
摘要: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帮企业或政府机构建设节能工程;节省的煤电油费算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或与用能方共同分享,这种买卖“看上去很美”。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提到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 ...
  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帮企业或政府机构建设节能工程;节省的煤电油费算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或与用能方共同分享,这种买卖“看上去很美”。

  这两个月,工信部刚发布的《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在业界持续发酵。《规划》明确提出的工业节能“九大工程”以及配套投入的5900亿资金,成为节能行业关注的焦点。

  “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亿吨标准煤”。《规划》中,提出了中国工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行业目标。

  这一目标被认为是“硬骨头”。有关专家提出,应在结构节能上下功夫,综合运用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在2011年节能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尴尬下,这种姿态显得更有深意。

  “要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用能管理”。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节能环保工作,并重点提到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

  “今年EMC领域将迎来罕见的大餐。”一位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根据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其是指“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在2010年的“25号文”,即《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前,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合同能源管理。

  此前的2009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才200多亿元,一度被戏称为国务院讨论的“最小行业”。

  作为市场化节能模式,业界普遍认为,EMC今年将迎来空前发展机遇。

  春江水暖

  “2012年的情况,应比2011年好得多,因为政策环境更有利”,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表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能放心来做了”。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国内最早的3家节能服务“示范”公司。

  “25号文件之后,此行业开始爆发式增长,出现了大批新公司”,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秘书长赵明称,“目前我协会会员有800多家,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公司是2339家;但据我们了解,市场上还有一批很活跃的公司,加在一起大约有4000多家”。

  “实际上可能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国标)专家组成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认为,这两年国家从税收、财政等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设备制造商和用能企业纷纷加入该市场,“这是很好的趋势”。

  “希望做一些大点的项目,对先进的国际国内节能设备和新的资讯、产品,都有迫切需要”,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已经十几年的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公司有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今年上三五个项目不成问题;形势比较好,就是人员缺口大,一直在招人”。

  接受采访时,奥天奇公司正忙着组织和财政部乒协、国家发改委乒协联合主办“国家机关乒乓球赛”。全国人大常委会、住建部、质检总局等部门都有代表队参加。

  “虽然是个小球,但很容易沟通感情”,奥天奇的这位人士表示。和其他节能服务公司比起来,奥天奇的客户主要是部队、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很有特色。

  目前,奥天奇已为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信访局、体育总局、外交部、铁道部、审计署、文化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诸多国家部委的能源系统作了节能改造。

  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类型客户的钱款往来比较有原则,克扣或者延期付款都较少发生”,“而一些民营企业想节能,又不愿花太多的钱,总在硬件方面打折扣,完工后维护保养、施工返工等工作量很大”。

  问题多多

  比起奥天奇,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遭遇则比较悲惨。

  “不给他们结算;想接下一个活,就不能结清上一个的钱”,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法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所高级合伙人杨黎明律师称,他曾多次亲耳听到某些国有企业人士这样评价为其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2010年,除了25号文,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也同时颁布实施,结束了该行业一直没有标准化合同的时代。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支付、运行服务型等几种类型中,国标力推“节能效益分享型”。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信用缺乏的大背景下,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财务风险。

  北京市的首起合同能源管理诉讼案,是2010年的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华清物业公司一案,其成为北京首例公开审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纠纷的案件。

  按照协议,华通兴远为华清物业提供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华清物业按燃气节能效益分两次向华通兴远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完成第一次付款义务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华清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一波三折,案子开庭就开了5次,通过取证,反复质证、答辩,时间挺长”,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波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些感慨。在法院查明确有节能效果后,华通兴远胜诉,“但证据采集过程很难,难在节能量难以认定”。

  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最重要的产出,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核心产品,同时也是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当时采暖期已过,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已无法再做检测;百般曲折,最后才找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影印件。

  从此,叶海波一直在接此方面的案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很容易出问题。首先是节能量确认的争议,有时对方发现节能了,为了避免费用支出,可能故意不让检测、拖延检测,花样百出”。

  叶海波认为,节能服务方相对弱势,“付出得不到回报,对提供技术服务方是最大的伤害,得不到收益,就不可能再去改进和创新技术”。

  “如果想让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下去,必须杜绝用能方恶意欠费”,叶海波认为,法律文本应该规定更细一些,如拒绝检测会承担什么,拖延、不及时不配合会怎么样。

  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成本太高,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发生是必然的”,杨黎明律师表示,“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对此敢怒不敢言”。

  但亦有人指出,节能服务公司鱼龙混杂,节能改造水平参差不齐,亦是造成诸多纠纷的重要原因。

  “有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目前的该行业状况,“拿到钱就不管了,就是在骗”。和任何行业一样,该行业中良莠分化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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