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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何政策保障?

2012-2-24 13:3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54 | 评论: 1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应当切合实际,兼顾各方关系,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权益。
  近几年来,各地安监部门大力提倡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学习考试,许多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已经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的地方安监部门还出台了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对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机关工作人员除给予报销全部学习费用,还给予一次性奖励;有的地方还把是否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晋级、提拨使用的条件,这些措施有效地激励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学习和考试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现行法规和政策的障碍,已经获得安全工程师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注册,也不能接受继续教育,对这一部分人员显然有失公平。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一方面支持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学习考试,另一方面对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政策保障:对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备案制,确认其因为工作岗位原因暂不注册;对因工作岗位原因暂不注册人员一旦离开机关工作岗位,自动给予注册登记;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要求,把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继续培训教育计划;对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作为提拨使用的基本条件之一等。

  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在这个规定中,对目前从事安全监管监察的公务人员、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册设置了屏障,这部分人员在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无法注册、也不能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复训,这与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加强安全监察监察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相违悖。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应当切合实际,兼顾各方关系,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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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angchonggao 2014-9-13 10:51
说的很好。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但没有条件注册的,也有继续培训和享受相应的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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