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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道路坎坷难行

2012-2-9 12: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6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不久前联合发布的“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PITI)”连续第3年评价指数显示,2011年度的平均分为40.14,绝大多数的城市尚未及格,甚至有一批城市得分在 ...
  环境信息公开难在哪里?

  环境信息,特别是与企业排污情况和污染源监管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不佳的原因,大约有5个方面。

  一是不能公开。一些地方习惯于暗箱操作,公开了就没法再暗箱操作下去。因此,想方设法不公开,以逃避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是不屑公开。一些地方质疑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与素质,始终认为政府与其他的公共治理主体,处于比较强势的位置,漠视和轻视社会和公众的作用。

  三是不愿公开。与企业排污情况和污染源监管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后,有可能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如此一来,不仅有可能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还有可能影响企业在当地投资,进而影响财政收入。

  四是不敢公开。一些地区科技水平欠发达,监测能力有限,监测水平较低,有一些数据自己也不太拿得准,所以不敢公开,怕公开以后引发质疑。

  五是不会公开。由于信息掌握得不全面,信息形成过程不规范,一些地方怕公开后非但未能说清楚问题,反而暴露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于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不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时限公布或给予答复,而是念起“拖字诀”,或者以只公布部分信息的方式消极应对。主要表现是,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

  环境信息公开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比如工业污染物排放与危险废物的处置若不当,将危害环境和群众健康。只有把事实告诉公众,公众才有可能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与政府一起对环境违法者施加压力,协助政府解决好量大面广的环境监管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担心公开后反而被媒体炒作,出现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失真的问题,因此宁愿选择不公开或者不完全公开的做法。这种做法,既对公众不负责任,也很短视。只有在降低环境影响的前提下,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旦因为隐藏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危险废物处置信息,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群众恐慌,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越是担心媒体报道有误,政府就越应主动向媒体、社会提供信息并加以说明,进而让他们对相关事件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这样才不至于以讹传讹,胡乱炒作。

  怎样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从PITI评价指数可以看出,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对部分城市的排污企业产生压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质上是一项有力的污染源管理手段。要真正激发企业自主减排的潜力,有必要在环境治理机制中引入信息公开这一有力的管理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约束机制。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的职责条款较粗,罚责较少,这是环境信息公开在一些地方难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建议今后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具体责任,就所涉及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由于尚未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公开程度上做表面文章,避重就轻。因此,有必要在细化信息公开范围和时效的基础上,将信息公开列入政府考评序列,让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一项考核执政水平的硬指标。

  其次,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通过表彰和奖励环境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进一步畅通环境信息报送渠道,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

  针对公众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的障碍,环保部门有必要收集和参考各地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最佳做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在各地广泛推广并帮助地方政府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进一步发挥好公众的参与推动作用。没有公众广泛深入的参与,信息公开就缺乏持续推进的动力。比较PITI评价指数的前5名和后5名省市以及其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答复、诉讼情况可以发现,凡是申请量比较多的省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和浙江等省市,PITI评价指数就偏高;凡是申请量少的,政府没有压力,PITI评价指数就偏低。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的不断推动,有利于政府加快信息公开进程,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一言以蔽之,政府应全面及时主动地公开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申请环境信息的权利;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公众有权获取与使用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监督危害环境的行为。只有政府、企业、公众之间互通信息、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才能谈得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信息公开道阻且长,还需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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