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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道路坎坷难行

2012-2-9 12: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1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不久前联合发布的“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PITI)”连续第3年评价指数显示,2011年度的平均分为40.14,绝大多数的城市尚未及格,甚至有一批城市得分在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用屈原名作《离骚》中的这句话来形容当下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可谓是再恰当不过了。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不久前联合发布的“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PITI)”连续第3年评价指数显示,2011年度的平均分为40.14,绝大多数的城市尚未及格,甚至有一批城市得分在20分之下。

  自20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的环境信息公开整体上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公开渠道还不够畅通,公开程度还无法人满意。这一点,仅从PITI评价指数就可窥斑见豹。虽然近三年这一指数的平均分在稳步提高,但40.14分的平均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能不说令人汗颜。

  低分背后,有不少深层次问题值得人们深思: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为何这般难?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怎样才能让政府和企业加大力度公开环境信息?

  之所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反思,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并不认可PITI评价指数,也没有真正认识到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记者认为,与其质疑两家民间机构的权威性,不如重新审视自身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究竟做得如何,认真梳理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加以改进。

  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分析连续3年的PITI评价指数,不难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一定进步,但企业环境信息特别是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相关的信息公开得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大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均能做到主动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中列出的17种信息,特别是公开法律法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与办事程序等方面的信息,而对污染物排放情况方面的信息却有所保留。

  对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地方政府顾虑较多,往往选择不公开或公开不完整、不及时。

  以污染源日常监管记录公示为例,相关信息对于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守法情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一项上,PITI评价指数中依然有65家城市没有摆脱最低一档得分。这也就意味着,公众依然难以直接通过这些城市的主动公开,直接了解身边企业的环境表现。在评价过程中,本溪、九江、呼和浩特、赤峰、锦州等城市表现最差,其中未能搜集到锦州市公布的任何一条2010年日常监管记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而事实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提供企业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及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企业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差?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此外,依申请公开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公众申请信息公开难度很大。政府所掌握的环境信息数量庞大,难以全部主动公开,而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对环境信息常常会有不同的需要,因此依申请公开就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非常重要的手段。

  虽然依申请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回复并提供申请相关数据的城市从2008年的29个上升到2009年~2010年的32个,进而在2011年评价中上升到42个。但是部分城市得分不到4分,意味着这些城市连最为基本的申请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环境信息申请无门。

  由于可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尚无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政府处理依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实现体系化、常态化,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往往犹豫不决,反馈各异,缺乏可参考的成熟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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