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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被人大代表建议列入职业病

2012-1-17 18: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39 | 评论: 0 | 来自: 广州日报
摘要:人大代表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广东有责任率先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以保护劳动者生命权,为提高劳动者生 ...
  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人大代表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广东有责任率先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以保护劳动者生命权,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2011年“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向白领阶层蔓延。为此,2011年3月台湾拟修“劳动基准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该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

  张志亚说,“过劳死”共同特点是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死亡年龄较轻、死亡原因不明等。造成“过劳死”的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就业市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是‘过劳死’直接而重要的原因”。其次是薪酬机制不健全。此外,“攀比心理成为潜在的灾难”。

  张志亚建议,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他建议,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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