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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事不忘 2013-5-11 08:39
仅靠“以罚代法”是不够的,对于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有强力惩罚措施,这种措施必须责任到人,靠单位买单起不到警示作用。对于这种违规企业应放在阳光下晒晒,当企业的公众信誉度大大降低时,还有没有底气来继续偷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