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指导和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303)。
附件: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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