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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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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30生效日期:2013-07-30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下,通过各级安监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重大危险源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按照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结合新修订的《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在全面推进备案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工业煤气、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评估、备案工作,努力把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做细、做实,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扎实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一)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编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掌握重大危险源单位详细情况,对内容不全、不符合要求或格式不正确的,告知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补正,待补正后重新上报。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中,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相关条件的,审核其是否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申报单位的现场抽查。备案主管部门要结合重大危险源申报材料,对备案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申报现场实际与评估报告内容不符的,责令被评估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顿,视情节限制或取消评估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评估资格;对故意弄虚作假的,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规定,对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予以处罚。

  (三)切实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程序。重大危险源申报单位要提前完成网上数据库的填报,按要求汇总、编辑申报材料,并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完成后5日内,按照最高级备案原则,报备案主管部门。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申报单位,省局将视情况委托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与现场审核,受委托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规定,重大危险源备案周期调整为三年。对于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相关条件,或评估备案满三年的,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评估备案。

  (二)省局已经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在今后备案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先网上填报,使企业基础信息录入省局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然后在进行申报的工作程序。升级后的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内容进行了调整,填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完整,不得漏项,备案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全、改正后,继续履行备案程序。

  (三)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对统计功能进行了完善,对使用和操作进行了一定调整,备案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操作。各市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完成情况直接由“重大危险源申报系统”统计汇总,对由使用和操作不当导致系统统计数量不正确或与实际备案情况不符的,给予通报批评。省局将组织各市重大危险源管理业务人员,针对新的备案要求和系统升级后的功能进行培训。

  四、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

  省局将重大危险源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考核力度,并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推动重大危险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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