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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使用有关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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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财工〔2010〕80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08-09生效日期:2010-08-09

各县(区)财政局、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粤财工〔2007〕110号)以及《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惠财工〔2008〕13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管理,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规模与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的申报

  2010年8月1日起,由市、县(区)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出《关于办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手续的通知》。有关企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anjian.huizhou.gov.cn)下载和填写《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变更)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到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核定企业规模,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到所在地的县、区安监部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到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办理;交通运输企业到所在地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中央、省属驻惠企业和在惠城区的市直企业到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的核定

  (一)有关企业凭上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的《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变更)申请表》,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分别到市或所在县(区)安监、财政部门办理核定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手续。

  (二)各县(区)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省属在惠企业、市直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缴存

  (一)有关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安监部门下达的《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补存)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农业、建设银行网点自选一家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按核定金额一次性足额将风险抵押金存入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代理银行负责将收款单复印件传真给核定缴存金额的市或县(区)安监部门备查。

  (二)风险抵押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每年6月20日向缴存企业结算一次。

  四、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经现场救援或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代理银行按照《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批准的支付金额支付资金,并及时将支付情况反馈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动用后,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应于一个月内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数额,下达核定(补存)通知书。企业按核定通知书规定时间将补存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专户。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安全监管、财政部门下达的《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制动用通知书》,办理该企业风险抵押金的转账支付手续。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五、企业风险抵押金重新核定及销户

  (一)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重新核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的,需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规模和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

  (二)生产经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或者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提出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书面申请。安监、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的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代理银行凭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盖章的《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撤销通知书》将全部或剩余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含利息)返还该申请企业。

  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标准

  (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划分原则,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按以下标准核定风险抵押金缴存金额:


企业类别

企 业 规 模

缴存标准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企 

特大型企业:按国家《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分行业确定。

210万元

大型企业:指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160万元

中型企业:指从业人员300—20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3000—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10万元

小型企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50万元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0万元

经营门店

10万元

露天矿山企业

年产矿石量100万立方米(吨)以上

200万元

年产矿石量30万以上~100万立方米(吨)

100万元

年产矿石量10万~30万立方米(吨)

50万元

年产矿石量10万立方米(吨)及以下的

35万元

地下矿山企业

年产矿石量5万吨及以下

50万元

年产矿石量5万吨~10万吨

100万元

年产矿石量10万吨以上~30万吨

300万元

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上

500万元

瓷土矿每家企业

35万元

交通运输

从业人数3000人及以上

160万元

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

110万元

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

50万元

其他企业

30万元

建筑施工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100万元

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70万元

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50万元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30万元



  说明:

  1.新成立企业,最低缴存限额为30万元,最高缴存限额为所属行业的最高缴存标准,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前30日内按上述规定缴存。

  2.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依交通运输企业标准上浮20%。

  3.满足不同档次企业规模条件的,从高执行缴存标准。

  (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上标准核定各类型企业应缴存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下达《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补存)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2881852;市安监局 2182837。

  附件:

  1、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变更)申请表

  2、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补存)通知书

  3、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撤销通知书

  4、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

  5、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制动用通知书

  6、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协议书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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